来源:雪窦山
时间:2020.07.23
宁波雪窦山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宁波雪窦山佛教协会(以下简称为佛协)。
第二条 佛协性质:本会是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佛协宗旨:团结、带领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正信正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佛协行政业务主管单位为奉化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奉化市民政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佛协会址:溪口雪窦寺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佛协主要任务
(一)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宗教政策,对佛教徒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调动广大佛教徒爱教的积极性,坚持高度政治敏感性,时刻不忘护正反邪,确保宗教和乐、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现代化建设。
(二) 维护佛教徒正当的合法权益,为佛教徒排忧解难。帮助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和民主管理。督促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消防、档案、教仪等方面制度,并检查实施情况,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三) 督导佛教寺庵搞好自身建设、严守清规戒律,树立起僧众应有的道风和学风,努力提高全体僧尼政治素质,信仰素质,维护佛教形象。
(四)兴举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五)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辑流通佛教书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六) 协助政府宗教部门做好佛教方面的行政事务工作,依法制止在佛教活动场所内各种非法、违法活动。
(七) 依法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寺庵常住僧尼的登记管理工作,协助各寺庵做好向政府房管部门的房屋登记工作。
(八) 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加强团结,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和政策自养服务事业,支持他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人群。
(九) 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中国佛教界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十) 加强佛协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佛协章程;
(二) 单位会员必须是依法登记的溪口地区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研究机构及组织。
(三) 个人会员:
(1)热爱佛教文化事业;
(2)对佛教文化有一定研究;
(3)身体健康的;
(4)无违法犯罪记录的。
(四)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备案成功,即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佛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佛协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佛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 申请保护合法权益;
(五) 对本佛协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佛协的章程;
(二) 执行本佛协的决议;
(三) 维护本佛协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佛协交办的工作;
(五) 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佛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产生办法;
(四) 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五)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务最高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溪口地区佛教界协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代表会议举手表决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根据会长提名、授权会长会议、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代表会议;
(四) 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 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佛协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增加次数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本佛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教;
(二) 在本佛协有一定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佛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续选任,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辞去、增补的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本协会法人代表为会长或者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本佛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经代表会议按举手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会长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佛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决定召开会长会议;
(二) 代表会、理事会闭幕期间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三) 代表佛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重大要事处理。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五章: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佛协经费来源:
(一) 社会捐赠;
(二) 各寺庵按章程规定缴纳的会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佛协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佛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佛协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佛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局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佛协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佛协的正式工作人员医疗、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佛协章程修改,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对佛协章程的修改,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佛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佛协终止会务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佛协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佛协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佛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